索 引 号:xhxhbj/2021-00582主题分类:环境监测、保护与治理发布机构: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
发文日期:2021-01-08文  号:主 题 词:
名  称:查封(扣押)决定书香河县欧尚家具厂
查封(扣押)决定书香河县欧尚家具厂

 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

查封(扣押)决定书

  环查(扣)字2020】018

 

香河县欧尚家具厂

营业执照注册号(公民身份号码):92131024MA08TQYP4M组织机构代码证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地址:香河县钳屯镇贾庄村  法人  齐国   

分局 20201030你企业进行了调查,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
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未按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。     

以上事实,有 《调查询问笔录》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及现场照片 等证据为凭。

本机关认为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对你企业木工车间予以查封。查封期限为 2日(时间从 2020 1030日起至 2020  10 3118止);查封(扣押)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。查封(扣押)设施、设备存放于你企业厂区内,在此期间,你企业不得擅自损毁封条、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、设备。

你企业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

2020年10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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